| 索 引 號 | K45893645/2026-01474 | 主題分類 | null |
| 名 稱 | |||
| 主 題 詞 | 行政執法 | 成文日期 | 2026-07-10 19:19 |
| 文 號 | 〔2026〕32號 | 發布日期 | 2026-07-10 19:16 |
| 發文單位 | 阿克陶縣農業農村局 | 發布機構 | 阿克陶縣農業農村局 |
2026年6月30日11時40分,阿克陶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阿克陶縣巴仁鄉巴仁村6組鄉村道路當事人奧某(身份證號碼:65302219******1711)上道路行駛的牌照為新30-12747號的輪式拖拉機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奧某出示執法證件、并表明身份后開始檢查。經檢查,當事人駕駛(操作)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拖拉機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其行為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業、維修、安全檢驗等需要轉移的,其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之規定。參照參照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四)農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6項:“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拒不改正,未發生安全事故的處 100 元以上 250 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當場處罰,罰款1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阿克陶縣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縣財政局)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阿克陶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阿克陶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克陶縣農業農村局
2026 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