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抽查事項匯總表 | |||||||
| 序號 | 單位名稱 | 抽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適用對象 | 比例和頻次 |
| 8 | 國土局 | 采礦權使用、登記、變更、延續許可 | 【法律】《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1998年2月12日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七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礦區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
采礦權使用、登記、變更、延續許可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礦山企業 | 1:80 |
| 對采礦權價款收入的征收 | 《法規》《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綜字〔1999〕183號)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準,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投準,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地)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托收取的辦法。確需委托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委托書。接受委托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于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敦主要由中央和省兩極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制;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制。 |
對采礦權價款收入的征收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礦山企業 | 1:80 | ||
| 對探礦權、采礦權年度的檢查 | 【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痉ㄒ帯俊兜V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 |
對探礦權、采礦權年度的檢查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礦山企業 | 1:80 | ||
| 對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檢查 | 【規章】《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1999年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跟蹤檢查。對違法本辦法批準建設用地或者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 用地面積與批準面積是否相符合,是否按照合同約定開工、施工。 | 實地檢查,填寫跟蹤管理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按工程施工周期確定 | ||